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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自动门突然关闭绊倒业主谁来担责?

来源:a8直播    发布时间:2024-02-28 02:08:19

 

  小区在大门处设置门禁系统,业主通过自动感应或者手动操作的方式打开自动门进出小区。然而,本该守护小区安全的自动门,有时却会成为伤害业主的“凶器”。那么,自动门伤人后,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今年四月的一天,南通某小区业主贾某像往常一样骑着电瓶车驶出小区,看到自动门处于打开状态,便直接通过。在通过的过程中,自动门突然关闭,碰撞到贾某电瓶车后轮处,导致贾某摔倒、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为赔偿事宜,贾某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门禁系统的提供者广告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但两公司均称自己不存在责任。

  崇川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案涉小区业主委员会、广告公司、物业公司三方签订合同。约定门禁系统由广告公司免费安装(以广告位使用权置换),合作期间广告公司应第一时间维护好设备,确保门禁正常使用,因维保不及时应承担对应责任。广告公司负责指导和培训物业管理人员掌握系统的操作。

  崇川法院认为,门禁系统的自动门在贾某正在通过道闸时自行关闭,导致贾某摔倒,存在安全缺陷。广告公司是门禁系统的提供者,对贾某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贾某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物业公司作为社区物业设施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判决由广告公司赔偿贾某全部损失14万余元,物业公司对广告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和广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南通中院主持下,三方达成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组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对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近年来,广告公司通过免费为小区安装门禁系统置换广告位使用权的商业模式,在实践中被大量采用。因小区门禁系统伤人,产生的侵权案件也逐渐增多。若发生门禁系统伤人事件,广告公司作为门禁系统的所有人应该依据过错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也应当承担对应的补充责任。

  居民小区是人员往来密集的区域,广告公司要确保其提供的门禁系统没安全风险隐患,避免给通过的行人和车辆造成损害。社区物业管理是小区的“管家”,有义务为业主提供安全的通行环境,对广告企业来提供的门禁系统的安全性应当长期保持关注,对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反映并与广告公司做沟通,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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